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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校长可以判渎职罪吗?

上海 03-12 21:15  悬赏 0  发布者:susan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上海的一所公办中学。根据劳动法应该是每月22个工作日,教育局也是按照22天计算课时津贴并发放车贴的。从2000年开始到2009年底,我们的学校是公办转制学校,就是让一批老的退休的劳动模范来管理,他们做校长,拥有招生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他们到来后,从2000年开始我们在编在岗教师的每月课时津贴就按照20天计算,退休后返聘的教师按照22天计算课时津贴。后来和市教委反映后,明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到2009年底才改正。当时老的校长在位,老师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追讨2000年到2009年期间每月所欠的2天的课时津贴,现在校长走了,我们想讨回,但是他们强调过了诉讼时效。
现在,我们认为校长应该是渎职罪。因为这个违法现象持续9年持久,涉及在校的每一位教师,涉及人员广泛,影响极为恶劣。
期间,对前往社区支教教师的国拨工资,也没有按照政策发放,被私吞了,有的支教老师懂政策,通过非正常手段讨回了属于自己的国拨工资,有的不知道政策,就没去讨,也就被她私吞了。
她以权谋私,在学校用自己的亲属,给的工资是超常的高,纳税单子是有力的证据。
总之,这些行为,让我们教师在怀疑---这是共产党吗?
请问这样的校长够得上渎职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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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3 11:41
律师认为并不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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