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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时间的监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佛山 03-13 00:37  悬赏 0  发布者:邓敏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2)
某公司因修路和一家监理公司签定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是: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为止。但在施工合同中有具体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并明确了工期为两年。由于该公司征地拆迁问题不能解决,导致施工单位在两年内没能完成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时间相应延长。监理单位要求该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延长监理服务时间并补偿监理费用,该公司以签定的监理合同为无期限合同为由拒绝签定,并不予补偿费用。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合理?监理单位能否申请仲裁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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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3 07:47
答:两年期满有权要求继续确定合同,原合同中约定有“工作内容至工程完工时至”的条款时,除外。
回复时间: 2012-03-14 11:19
不合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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