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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钱不还

湖南-长沙 09-16 12:30  悬赏 25  发布者:郑应红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有一位同事:我们先后在两家公司一起共事过,我到他家里吃过饭和睡过觉,一起登过山和逛过公园,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彼此成了“朋友”!这个月9号,他利用我对他的信用,善良,对他人的苦难富有同情心等,突然编造一个谎言。不小心种了他人的穿套,被关起来了,要我微信转四百钱帮他脱身,并且附带一个帮我介绍女朋友。前后用电话和微信整整哀求了三个小时。帮我介绍的所谓的女朋友,是他的表姐!表姐家里很穷,离过婚,以前的男的经常打她,带有一个几岁的小女孩在娘家,没有钱买新衣服,想买一套新衣服。第一次见面不能穿的太土了,由于我太信用他了,再加上前前后后说了一天半,我就打了五百给他。他说穿上新衣服,她表姐在QQ上会发照片过来。结果并没有,她想不到我突然要照片这一招,她就临时找了一张印有2010字样的图片发了过来。我当初并没有揭穿,只是说好,并且与同事发的照片不是同一人。接着,她又要借五百钱。后面我就没有理她了。他说15号发工资把钱还给我,到现在都没有还。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告他们?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可不可以做证据?想咨询,想出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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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8 08:49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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