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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咨询

 03-14 11:13  悬赏 30  发布者:yuhuad……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咸宁 回答:(4)
201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要求审查下列各项:(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分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共有六项,(一)、(二)都没有排斥其中的任何一项包括第(六)项。显然,认为该第(六)项仅仅针对外观设计是误解。那么
    1、你认为这里的分析是正确的吗?
    2、是否说明之前的专利法在这一点上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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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6时42分
不知道你到底要干什么?《专利法》第25条第(六)项当然是针对外观设计,难道还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吗?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这不是外观设计吗?建议读《专利法》第二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律修改当然是与时俱进,以前正确的不一定现在就正确。现在正确不一定以前就错误。
追问:

第二条对发明的规定与该第(六)项丝毫不相干吗?

回答:

这是我省略了,实用新型如此,发明不更甚吗?

追问:

发明还包括方法的发明,方法有时并不涉及到产品的形状、构造。

回答:

对啊,方法发明更谈不上外观设计啊,这个自然排除,如果还要再说,你不觉得罗嗦和立法技术水平太低吗啊

追问:

但是,方法也可以应用在平面印刷品上。

回答:

那应该是平面印刷的方法属方法发明啊,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啊。25条第6项是针对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即设计的内容啊。

追问:

中国人并不擅长理性思维,立法技术水平不高的问题也是有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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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4 11:17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3-1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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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2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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