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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事业单位军转干部 拒绝在聘用合同上签字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山东 03-14 14:39  悬赏 0  发布者:军转事业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全国上百万事业单位3000多万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最少有几百万人。为了维护集体和个人利益,为了试点工作更好地进行,根据中心的要求,我们特向局有关部门反应如下情况:
一、待遇不降,是国家的一贯军转安置政策
2001年1月19日,国家发布实施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从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办法》发布实施前后的安置政策来看,基本的原则、条文和政策精神是一贯的、连续的,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归纳起来,历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必须要妥善安置。
(2)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3)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应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上述原则和精神,集中体现在从建国初期到2000年中办、国办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等组织下发的几十份政策文件中。其中没有任何文件的任何条款规定,转业干部在原部队任职不满三年者,到地方要降一级。然而这次民政局让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签聘用合同,对没有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以在部队任现职不满三年为由,给我们全部降一级。即:没有领导职务的行政正团和专业技术八级军转干部,本应签五级职员,却只能签六级;行政副团和专业技术九级,本应签六级职员,却只能签七级,其他以此类推。这等于说,我们转业到地方后这些年的工作被全部抹杀,在部队时由总部、各兵种、各军区签署的任职命令也不被承认。这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所以我们不签。
二、我们认为,不和工资待遇挂钩的合同缺乏严肃性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然而,《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第12条规定:“按照原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级工资”。也就是说,我们一旦签了这个合同,今后就要降低一级工资,而领导口头上讲的“合同签后不影响工资待遇”,没有任何文字的表述。这明显是对全体军转干部的不公正待遇,所以我们不签。
三、事关重大,合同签订理应谨慎
前期,民政局让军转干部在聘用合同上签字,将我们全部定为十级办事员(最低级)。可是合同还未签完,现在又让我们再签一个什么变更合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人办发[2009]199号第五条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职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聘为十级职员”。将我们这些已在部队和地方工作十几年、几十年的干部放在这一级里,不但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而且是对军转干部的侮辱与歧视。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次的所谓变更后重新签定聘用合同,仍可能是某些工作人员在错误理解上级文件的情况下草率拟定的,所以我们不签。
四、军转干部的政治生命不应因转业而从此结束
军转干部多年来受党和部队教育,普遍具有高学历、高素质、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特点,且工作、管理经验丰富。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他们大都更加努力工作,积极参加竞争上岗,以求实现个人成长进步并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出力。但这份合同一旦签订,无论我们曾在部队服役多少载、在地方工作多少年,一律被贬为十级办事员或降级留用,这种做法基本等于说:我们转业的那一天,就是我们政治生命终结的那一日,这对于广大的军装干部公正吗?而且按照组织条例规定,只有犯过严重错误、有过重大过失的人,才会受到降级降职处分,军转干部凭什么受到这样的待遇?
五、合同虽小,但影响深远
青岛市民政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如果民政局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签了这份所谓的合同,从短期看只是损害了本局部分军转干部的利益,从长期看,势必会引起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在职军人与军转干部的不安和不满,从而影响整个部队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从大局出发,我们不签。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又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2012年2月27日,温总理在全国“双拥”表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第20条指出:“要严格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工资政策和职称评审等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事,公正公平地对待军转干部。

二○一二年三月
民政局事业单位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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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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