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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住宅基地的问题
广西-南宁 03-14 18:37 悬赏 0 发布者:gxnnwl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母亲、哥哥三个人在1989年已经由老家横县农村户口迁到南宁,随父亲变成非农村户口,请问现在我们还能继续拥有原来的宅基地吗?可以回去起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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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
- 苏耀峰律师
- 181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4 19:46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是集体成员的不能拥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是集体成员的不能拥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我的补充: 2012-03-14 19:49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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