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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医疗事故

广西-梧州 02-08 19:58  悬赏 0  发布者:懒洋洋的猫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患者03年因右手痛到当地医疗治疗,医生只凭几张x光片及患者15年前曾患右乳腺癌(已切除)的病史,就诊断为乳腺癌骨转移并施放射治疗,导致患者右背部放射性溃疡长期不愈;右手功能丧失,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伤残五级,并于05年由法院审判医院承担65%的责任。05至09年期间,病人不断被放射性副作用折磨,长期住院治疗,09年4月因病情恶化,不得不采取右上肢截肢术。
请问
1、05-09年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医院?
2、因截肢,伤残等级有所提高,是否可以向医院追加伤残费及精神损失费。
3、09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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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11 09:41
因为后需治疗导致的费用,医院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前提是后需治疗必须与前次医疗事故有因果联系。伤残费及精神抚慰金也应当相应提高。


本人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目前主要从事医疗诉讼及法律服务。个人网站:medlawonline.gicp.net   该网站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及案例选编,希望能给您启示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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