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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河北-廊坊 03-15 18:42  悬赏 0  发布者:小波2012 给我留言  回答:(1)
1,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为什么只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不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妇女人身自由的,为什么要数罪并罚?
                            望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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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6 11:14
1.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2.这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是不能合并的,所以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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