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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界定不清

河北-廊坊 03-15 21:30  悬赏 0  发布者:ctsjy1…… 给我留言  回答:(5)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以个人财产还是以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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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5 21:42
个人财产。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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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3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5 22:07
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3-15 21:37
该行为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理论将之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法第20条所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是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15 22:00
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是极其特殊的例外,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法定权利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2-03-16 10:52
您好!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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