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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书面向原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由于原单位把我的岗位定义为涉密岗

江苏 09-23 11: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已书面向原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由于原单位把我的岗位定义为涉密岗,当初签订有脱密协议,离职前需要有四个月的脱密期,调动到非涉密岗,与单位协商的话需要赔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协商未果。现问题如下: 1、脱密期四个月与劳动合同法的提前30天向原单位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是否有冲突 2、脱密期是否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调整到的非涉密岗岗位工资明显低于原岗位工资是否仍须履行脱密义务 3、如果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满30天后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并且与新单位(新单位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4、如果30天后我直接旷工15天是否可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原单位对我除名、开除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是否有效,且对我以后的工作是否会造成影响。
与原单位签订的只有《岗位协议》和《脱密协议》,且签订时间为2008年之后。没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之前我单位有过类似情况的员工离职,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满30天后就不去上班了,然后单位对她做了除名的处理,通报全单位,这个处理是否有效,对员工今后的就业、竞聘是否有影响,国有股份制企业现在是否还有开除或除名的说法?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30天期满后旷工15天是应该算自动离职还是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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