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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二次发回重审是否违反民诉法?

江西 09-25 15:24  悬赏 0  发布者:defyer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案是家族房屋财产拆迁赔偿纠纷,我方是原审原告及之后的被上诉人,到现在持续了4年左右一直没有结果。之前上诉人因不服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根据民诉法170条第一款之类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后,区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再次作出民事判决,然而上诉人再次不服继续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6年8月28日根据民诉法170条第一款第四项再次发回区法院重审。在第二次上诉期间,中院的工作人员还到基层法院进行了案件指导,然而还是发回重审。
我自己查了民诉法第170条第一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此规定是否适用我说的情况?按理说,本案不能够再次发回区法院重审了吧?如果我方觉得中院未按程序,可以去哪申诉?
此案僵持已久,实在耗尽家人心力,案件又发生在异地,父母来回两地奔波,然而却一直得不到最终的裁决,感觉都在互相推诿,总是这样判决、不服、上诉、打回、继续判决、还是不服、继续上诉、还是打回的模式,不知何时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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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2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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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2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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