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郭永康  刘同发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保险关系,新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我该怎么办?

天津-红挢区 03-22 10:19  悬赏 0  发布者:A83569……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是2011年毕业的学生,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上保险,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所以选择离职,跳到一家新公司,入职的时候新公司要求提供原单位的的离职证明,这样合理吗?毕竟我什么都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签,社保关系也没有,我该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2 10:27
符合规定,应当申请仲裁解决,要求原单位补交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给予赔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13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22 22:0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回复时间: 2012-03-23 08:20
可以起诉要求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要求补缴保险、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回复时间: 2012-03-22 10:20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3-22 10:45
你好,目前最快捷的解决方式是向你们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是投诉之前你需收集相关证明以证明你与之前的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否则,劳动监察大队不会受理。
回复时间: 2012-03-22 11:03
提供证据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补交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给予赔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回复时间: 2012-03-22 13:34
要求原单位补交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给予赔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回复时间: 2012-03-22 14:41
建议和原单位说明情况,沟通交流,开具离职证明,如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针对未签订合同、缴纳社保的情形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3-24 10:58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3-24 12:00
缴纳保险是单位义务,自愿签订的不上保险协议因违法无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此外,因此离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551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93
河南 郑州
人气:28756
山东 菏泽
人气:2119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