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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关于劳务合同上增加的不平等条款

湖北-武汉 03-23 22:59  悬赏 0  发布者:洲一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一个广告公司的职员(人员流动比较大),公司要和我续约,但是合同上增加了两个条款: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乙方解除劳务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公司认可后,乙方不得在辞职后的工作时间内再请假,如果重大事情需要请假的,请假一天扣除3天日薪计算,以此类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它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或甲方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请告诉我这合法么?还有我应该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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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4 08:00
条款无效、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如果我想续约的话,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取消这两条。
我签字之后如果离职能不能告它,或是无视这种规定
(大家都是打工的,希望有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回复时间: 2012-03-24 10:28
该类处罚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如果我想续约的话,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取消这两条。
我签字之后如果离职能不能告它,或是无视这种规定
(大家都是打工的,希望有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回复时间: 2012-03-24 14:00
你这个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单位约定的条款无效。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如果我想续约的话,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取消这两条。
我签字之后如果离职能不能告它,或是无视这种规定
(大家都是打工的,希望有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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