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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些医生与家属这样做对吗?

 10-03 10:36  悬赏 50  发布者:理在事中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6)
1.  请问,对于某些医生预计只能活几个月且尚处于意识清醒状态的癌症患者,这些医生与家属在长久隐瞒病情背景之中作出医疗决策是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自主选择权吗?若是,其程度有多重?为什么?该承担多大责任?(注:人是否生要明白地生,死也要明白地死——这可否视为人的一种生命尊严呢?)

 2.   在上述事情中,参与作出医疗决策的家属同样出于担心出事,如又对另一家属长久隐瞒上述患者病情是否侵犯了该家属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权——即不讲“家庭民主”?(注:被蒙在鼓里的家属事后根本不认可这个安排)若是,其程度又如何?为什么?该承担多大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患者与家属都是神志清醒的成年人,且或为配偶关系,或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3.   由于上述缘故,患者对其家庭与所在工作单位未来得及交代身后事便去世了,由此所引起的后果该谁来负责?谢谢解答。
问题补充:
在上述事情过程中,患者在长时间里还以为自已接受的是“救命”的治疗,而实际上接受的是一种“仅仅拖延生存时间”的治疗,并且症状也一直未得到缓解继而想转院,这不叫人心痛吗?请问,医生与家属对患者的这种“隐瞒”该负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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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0时55分
1,医生隐瞒病情是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自主选择权。
2,家属对家属隐瞒是不讲“家庭民主”。
3.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有损失有证据的可以要求赔偿。
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追问:

律师,您好!我住在成都,您方便帮助我吗?

回答:

你好,具体可以电话或者微信咨询。

追问:

现在患者已去世数月。请问,若找医院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可信度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03 15:44
1.按你所述,从客观文意上是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与自主选择权。
2.按你所述,从客观文意上也存在不讲“家庭民主”。
3.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是否存在侵权,讲的是有过错就担责,无过错,不担责。就你所陈述的情况,可能要考虑公序良俗问题,是否为“善意的谎言”?按照中国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夫妻扶助,尽显其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如果确实存在恶意侵权,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了。
追问:

现在患者已去世数月。请问,若找医院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谢谢!

回答:

1.医疗损害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就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2.是否有过错,需要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03 18:21
建议协商解决。
追问:

现在患者已去世数月。请问,若找医院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谢谢!

回答:

建议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回复时间: 2016-10-03 20:48
答:1,不违法。为了治疗疾病,可以减少病人心里负担。2,以康复为目的,大的利益为重,家庭民主相当于生命健康来说,取舍大利益而放小。3,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追问:

请问,医生与家属是否总能代表患者的想法和利益呢?以“不增加病人心理负担”为由隐瞒病情似为一种片面的处理方式。望能赐教!再者,多一个人的头脑想问题比少一个人要好点吧。

回答:

答:要考虑病人本人的心理承受,实务中,很多病人是吓死的,预测到结果后,不配合治疗。

追问:

1.但据我所知,现今医学早已处在一个转型期,即不再是“生物医学”模式,而转向“社会—心理—医学”模式。人的生命活动是形神一体的,身体的病也不能仅从生理角度去治疗,还需从心理角度去治疗,现代医学工作更具有整体思维特征。“恐癌”心理本身就是心态不健康的一种表现——医生就该引导与帮助病人去克服,而不是靠简单“隐瞒”来处理。“隐瞒”病情如果不是出于医学模式的滞后,就是出于医生在有意降低医学工作难度而少负责任,当然,也可能二者兼有。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必须重视。2.患者到某处就医必会受到一定的医学框架(注:如中医与西医在医理上并不总是一致,有些时候还有分歧与矛盾)与水平的限制,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就必须多方咨询才好作出医疗决策。“有比较才能鉴别”,不讲“家庭民主”无助于作好医疗决策,甚至可能误事。我是外行人,请多指教!

回答:

答:你说对了,根据病人心理素质确定,大部分是受不了。

追问:

使“受不了”变为“受得了”正是医学工作范畴内的事!早有医学家指出,艺术地将病情告知癌症患者可激发患者自身的抗癌潜能,而对患者隐瞒病情无任何“利”可言,且有着严重的弊端,是更多的把患者推向“死亡”!鸵鸟思维不可取。“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辩证法,医生应该懂得!您看呢?

回答:

答: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可以辩证的理解。

追问:

任何事物往往只有处于极限状态才会显露其本质,人也不例外。高尔基在其《时钟》里就说过,人只有两种选择,腐烂或燃烧!任何人包括癌症病人,都必须绝对尊重事实,这才是唯物地观察与处理问题,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辩证法也必须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庄子云,古之真人,不知悦生,不知恶死。杰出者代表了人的本质,也请多看看那些抗癌明星的人生境界吧!因为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获得自身本质规定的过程。

回答:

答:”视觉差”。

追问:

现今据有人统计,大多数癌症患者并非象您所讲的那样精神“受不了”!中央电视台的健康之路栏目有一期就请了中国科学院的有关学者与癌症患者谈及是否要将病情告知癌症患者——答案是完全肯定的——只是一个病情的告知“艺术”问题而已!而且早在20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邱仁宗教授的《病人的权利》中就有大多数肿瘤科医生愿意将病情告知患者的统计数据!11年前,南京中医药大学的谢英彪教授在《癌症的自然疗法》中指出,对癌症患者隐瞒病情无任何“利”而且有严重弊端,需要的是在适当的时机用适当的方式告知病情!另外,普通人在生活中也要不自觉地受到哲学规律的支配,当然也许您对哲学兴趣不高,有些可惜。

回答:

答:办个论坛吧?也许可以推动某个领域的变革。

追问:

我这些天同时也咨询了其他一些律师,有些律师的看法与您认为的“不违法”相一致,但有些律师则明确认为是“违法的”!按说法律条文是清晰而无歧义的,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回答:

答:如你所述,辩证的观点看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是规定本法适用的范围;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规定的是“选择权”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规定的是:“知情权”。综上,本法适用的范围是:生活消费。2、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争议的。从地位关系上看医生、医院在整个活动中居于主导、优势地位,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劣势地位,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也就不能适用。更多的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调整。因此,法无明文禁止,医院的做法是尚待商榷的。

回复时间: 2016-10-04 12:56
1.陈述不明:你所说的“家属”含义不明,是指患者所有家人还是特指指患者的配偶,或者患者的子女当中的某一位?
2.“该家属”在家庭成员中处于何种地位,具体属于何种身份?
3.后果:如果未来得及交代的身后事可能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
追问:

参与作出医疗决策的“家属”是患者的配偶与亲生儿子,被蒙在鼓里的“家属”也是患者的亲生儿子,都是神志清醒的成年人。

回答:

4.案情陈述不明:参与作出医疗决策的儿子与被蒙在鼓里的儿子不是同一人?患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最好能列出具体人数,比如:患者父母是否健在、子女共有几人,其中是否有未成年人?

追问:

患者的父母已亡。参与作出医疗决策的是患者的丈夫与二儿子。患者的三儿子所知有限,直到患者的骨灰盒下葬若干天后才得知医生关于病情早就交“底”了。患者的大儿子定居远处,患者去世前十二天才从三儿子打来的电话得知患者得了癌症。患者再无别的子女,其三个儿子都是神志清醒的成年人。现在患者已去世数月。请问,若找医院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0-05 12:02
医生隐瞒病情是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自主选择权。
追问:

现在患者已去世数月。请问,若找医院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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