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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使用权公房租赁人变更

上海-嘉定区 03-26 19:13  悬赏 20  发布者:shunzi……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爷爷生前老房拆迁后另分到的一套使用权公房,由于我父亲是知青,当时不在上海,故此房由我姑妈代为保管,租用公房凭证(蓝卡)上户名为我姑妈(户口不在此房)。并签有协议,大意为我父退休回沪后将此房交还给他。
   现在我父户口和人俱已回沪(户口在我处),不知根据现行政策可否进行承租人变更?
   另:派出所说非直系亲属户口无法迁入,即在承租人变更前我父户口无法迁入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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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6 19:38
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追问:

非常感谢张律师!
另外想请问下该政策属于哪一条法律法规;变更租赁人此行为又属于哪一个单位主管?

回答:

所在区的房管所。

追问:

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2-03-26 19:52
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变更承租人。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
另外想请问下该政策属于哪一条法律法规;变更租赁人此行为又属于哪一个单位主管?

回复时间: 2012-03-26 21:24
你好,
1、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2、若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回复时间: 2012-03-26 21:30
1、到房管所咨询变更事宜。
具体政策依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回复时间: 2012-03-26 21:35
先要把户口迁入姑姑的公房内,才有可以变更为承租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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