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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坡拐弯的自行车撞到正在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上

河北-廊坊 03-27 21:20  悬赏 0  发布者:Freebi…… 给我留言  回答:(6)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以下事故:
2012年2月27号,甲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遇乙方驾驶的自行车由东向西并道行驶,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乙方受伤(只是皮外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甲方马上报警并打了120,当时所有的医院检查费用都是甲方主动全部付了。
当时到医院做了相关所有检查包括CT等等,医院检查结果是除了皮外伤一切正常,也不需要住院观察。
然后在2012年3月9号收到了相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结果为:甲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当时甲方本着已经付完所有的费用,当时交警调解时乙方还要求甲方再付500的费用,甲方拒绝此要求,调解无果。

然后交警于2012年3月26再次通知双方调解,当时乙方又说他去了省城医院做了检查,第一次说检查费用花了2000多,第二次又说检查花了4000多,第三次说加上相关的误工费一共要求甲方赔偿5000多。

现我有以下问题请帮忙解答一下:
1.想问一下乙方所说的后来(事故发生后快一个月了)以省城医院做检查的做法在这次事故中是否合理?因为事故发生的当天已经在当地医院做了相关的所有检查,而且检查结果一切正常。
2.如果乙方起诉的话,想问一下甲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3.乙方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谢谢各位的帮忙,盼能尽快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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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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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27 21:49
应当由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回复时间: 2012-03-27 21:31
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不合理的费用可以不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2-03-27 21:59
1、不合理的可以不赔偿。
2、相关的费用单据。
3、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12-03-28 06:19
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3-28 10:42
你好,合理的费用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可以拒赔;乙方起诉,甲方需要答辩并准备好所有的费用凭证;乙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回复时间: 2012-03-28 12:46
有交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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