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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问这种情况算嫖娼吗

 03-30 03:35  悬赏 0  发布者:luot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8)
我找一个伴游,写好合同她带我旅游拍照参观讲解,我给它3000块钱;合同写明3000块钱不包括其他任何跟性相关的服务。

然后旅行结束后再签一份合,说旅行过程建立了感情,于是两情相悦,发生一夜情,此事上无任何金钱往来。

请问这样的话,如果被公安机关抓到算嫖娼吗?如果我仍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而且,为防止公安销毁合同毁灭证据,我可以把合同扫描进电脑或交由律师保存留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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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8时36分
一般不算!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谢谢啊。。。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0 06:17
不是嫖娼。
回复时间: 2012-03-30 07:20
不算。
回复时间: 2012-03-30 07:57
不属于嫖娼。你可以保留证据。
回复时间: 2012-03-30 08:34
不属于。
回复时间: 2012-03-30 08:47
应该不算。可以不用再签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3-30 09:34
两情相悦,无金钱来往,不属于嫖娼。
回复时间: 2012-03-30 15:22
不属于嫖娼
评论者:常连芝律师
时间:2012-03-31 08:49
不属于嫖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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