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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2016年2月份双方签订合同但未过户,合同约定:

安徽-合肥 10-10 09:16  悬赏 0  发布者:朱海峰 回答:(6)
商品房买卖,2016年2月份双方签订合同但未过户,合同约定:卖方截止合同签订日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22.5万元作为房款,买方分两笔支付,签订合同时付15万,2017年2月1日前付7.5万,卖方银行按揭每月2200元由买方按时打入卖方贷款账号,并不得逾期给卖方信用造成损害。
现买方逾期未还按揭
卖方可否以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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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10 09:49
按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6-10-10 09:39
你好,如果买方没有履行根本义务,卖房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10 09:58
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回复时间: 2016-10-10 10:00
按协议约定
回复时间: 2016-10-10 10:03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建议书面催告一次,告知违约风险,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贷款,则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6-10-10 16:18
合同有相关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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