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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判决“当作摇钱树”被告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上海-奉贤区 03-30 17:37  悬赏 5  发布者:qjjand…… 给我留言  回答:(4)
案件事实摘要: 
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2836号: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年率6.9,期限二年,还约定了房屋抵押,并办抵押理登记手续,且房屋的其他权利人作了保证,违约金2‰按天计算。履行中被告按时支付了二年的利息,但原告在还款期限未届满前一个月就进行了诉讼,要求被告还款400万元、被告支付2‰违约金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又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 
2009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1、被告支付本金400万元。2、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陪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二陪的延期履行金。但判决书上没有保证人为被告。 
2010年2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还款422万元,如在15天不支付协议无效,恢复执行。 
因原告的代理人无提供代理手续,被告要求原告本人出面希确认422万元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但原告至今不愿出面协商,也未恢复执行。 
2012年3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书面信函,请求确认确认422万元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并以公正的方式送达,但原告仍未见面协商。 
被告的房屋被原告所抵押,无法进行贷款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又不愿意与被告见面协商还款事宜,在这种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并且原告又不愿意恢复执行抵押物,因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每年170万元(年率42%),原告已把判决书当作摇钱树了,故意扩大了损失。 
被告特咨询法律人如下: 
一、 还款日未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咨询:违约到底原告还是被告?应该是谁支付违约金? 
二、 违约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陪,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陪的延期履行金。咨询:法院判决实际还款之日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 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同时适用,二则相加是银行贷款利息的六陪。咨询: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二则同时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原告未恢复执行,咨询:在执行中止期间是否不计算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 

本人认为: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如下 
一、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在判诀生效后宽限10天支付逾期付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方如若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满仍未支付逾期付款本金及利息,按民事诉讼法的229条应承担迟延履行金。“二则不能同时适用”。 
二、原告故意不恢复执行,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在中止期间不能计算。 
三、还款期限未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并提起了诉讼,违约方应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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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0 17:50
该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只要你愿意。
回复时间: 2012-03-30 19:06
双方没有约定四倍银行利息,可以申诉。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3-30 20:05
第一,法院受理该案是有点问题,因为起诉时要进行起码的审查,债权未到期,不应受理。
    第二,法院的实体判决,根据你说的情况分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还款期内按约定的利率执行,应该是有借款合同为根据的;逾期之后,按银行利率的四倍付利息,是因为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二过高,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四倍以内的当然得保护;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到后,仍未还款,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判决书的意思,但应理解为: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都是债务,这些债务到期不履行,再按银行利息的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而不是支付约定的四倍利息的二倍。
    第三,既然楼房已经抵押,那法院不依法执行抵押物因而延误的时间,不应再让你偿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因为那是法院执行工作有延误的。你也可以以此作为与法院和对方谈判的筹码,提出解除抵押,用借款还债。如果不同意,从判决之后应有个合理的执行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的利息损失应由法院承担。
我的补充: 2012-03-30 20:35
第四,那个人签的协议,他知道后未做否认表示,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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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31 13:44
债权债务的判决:都有判决生效后10天的宽限期,延期履行金是在宽限期以后再不履行的情况下开始计算,如果不是实际还款日止,那么债权人在这10天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了。因此,本人认为:判决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是在宽期限10天的任何一天的实际还款日,而不是宽限期以后的实际还款日。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承担双陪的利息。也就是说:如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承担双陪的利息,不再承担违约金。
如果宽限期届满:债务要支付违约金又要支付延期履行金,那么就存在二则同时使用的问题,法律规定,违约金是补偿受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让受约方作为盈利依据。
如果实际还款之日止:被理解为包括宽限期以外的实际还款日,那么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二则同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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