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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咨询

黑龙江-黑河 10-11 16:39  悬赏 0  发布者:139045…… 给我留言  回答:(4)
朋友借款10万不还,经法院判决并执行由于疏忽申请执行书上自己把10万少添了个0,写成了‘10000.00’法院执行通知书上也是执行10万,现法院己执行回4万,还在继续扣败诉方的工资。但今天发现了上述情况,法院要我退回其余3万,并说此案以过时效,请问法院这样作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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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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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11 16:57
你好,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08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2016-10-11 18:02
你好,建议你携资料当面具体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0-11 19:14
你好,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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