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蒙彦军  王高强  李德力  刘同发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老婆多次出轨,他还要去法院起诉我给我离婚,起诉原因是结婚到现在没有给过他生活费和孩子生活费

河北-保定 10-11 17:2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我老婆多次出轨,他还要去法院起诉我给我离婚,起诉原因是结婚到现在没有给过他生活费和孩子生活费,他自己有工作。孩子一直由我爸爸妈妈养着了,到六岁才给他一起,有两年了吧,他要离婚,我可以要求让他一次付清抚养费吗?谢谢了。你看我还可以有其他要求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24
你好,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46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66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1 20:25
你好,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24
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是可以要求多分婚内财产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25
婚姻过错方应该向无过错方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30
你好,如果小孩抚养权归属于你,那么你有权利要求对方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岁,但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有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还是会支持按月支付。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31
婚姻过错方应该向无过错方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福建莆田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3678
河北 保定
人气:161850
浙江 杭州
人气:443418
河北 保定
人气:287596
福建 莆田
人气:54236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2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