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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三月28日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于买方。买方在3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我想咨询下,这与我有责

 04-04 11:56  悬赏 5  发布者:hanbo6……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榆林 回答:(4)
我于2012年三月28日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于买方。车辆没有过户,只和买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买方在3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我想咨询下,这与我有责任吗?
问题补充:
我们之间只是私下签署了车辆买卖转让合同,并未在公证处公证。请问起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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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4月04日 11时58分
答:不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我们之间只是私下签署了车辆买卖转让合同,并未在公证处公证。请问起作用吗?

回答:

答:有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04 13:08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4-04 13:23
可以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4-05 11:58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我们之间只是私下签署了车辆买卖转让合同,并未在公证处公证。请问起作用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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