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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7 19:37  悬赏 0  发布者:李仁幸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烟台 回答:(1)
1.       5月5日、8日、15日、三次化验的肝功指标和药物浓度都高,17日入院记录是药物性肝损害。医院有无责任。

2.       7月10日,在肝功指标没有恢复的情况下,发烧、住院。但该院只给方案让在当地治疗,导致了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3.       7月27日回该院后,在治疗时发现肝功指标高后,放弃了治肺,最终导致了感染性休克。医院是否应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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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4月07日 21时40分
医院要承担责任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烟台市法院不允许做司法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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