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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辞退有关赔偿问题

 04-10 09:56  悬赏 15  发布者:gTK6819 回答:(2)
2011年8月入职为职员,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到期),由于今年公司生意不好,不断裁减人员,现人事口头通知我列入其中,我告知人事已怀孕一个多月(属晚育)。如公司赔偿合理我愿意解除合同,从2011年起产假是45天,请问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假的钱是否可以一起补偿?经济补偿的2倍是如何计算?请问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个月的工资才算合理?是按底薪还是按每月实领工资赔偿(底薪1500,加其它补贴每月实领3000元)?请专业法律人士告知详细,并希望能将相关劳动法中的条例举出,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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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10 09:59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4-10 10:0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工作一年赔偿二个月的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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