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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条款纠纷

福建-厦门 04-10 16:48  悬赏 25  发布者:yjq836…… 给我留言  回答:(6)
离婚协议书有如下条款:
“女方婚后总共交给男方用于家庭费用及儿子的抚养费共15万元人民币,扣除合理的费用分摊,余款10万元人民币。这一余款(10万元人民币)将于离婚后6个月内在女方在场时由男方交给女方的母亲代保管,以保障儿子XXX的抚养费及高中毕业后的学习费或儿子正当的开支。”
请问:女方能把这10万拿去购房吗?如女方的母亲不愿意代保管,这钱要放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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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10 16:50
钱不可以拿去购房。具体放到哪可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4-10 16:54
约定作为抚养费的,不能把这10万元拿去购房,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具体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4-10 16:56
这个还真不好说呢,协商吧,当然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禁止则视为允许,当然是在能保证儿子这些费用的前提下,只要是在孩子名下,男方也没有办法。
回复时间: 2012-04-10 18:01
作为抚养费的钱双方明确予以约定用途,是不能购房开支的,如果不愿意保管,可以协商变更保管。
回复时间: 2012-04-10 18:14
可以自由处分。
回复时间: 2012-04-11 12:59
明确用于孩子 的抚养费,不能挪作他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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