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私人律师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超过45岁,人才交流中心不再接收外来人员档案,有这方面规定吗?

河南-三门峡 10-22 08:54  悬赏 0  发布者:陈运思 给我留言  回答:(0)
超过45岁,人才交流中心不再接收外来人员档案,有这方面规定吗?四年前本人在本省A市某央企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落在A市人才交流中心,属于干部身份,持有注册类工程师证,然后受聘在本省B市某单位工作,人事关系仍留在A市,但社保在B市缴纳。今年遇到职称评审问题,需在B市参评,要求B市人才交流中心盖章,因档案不再B市,B市拒绝盖章,要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B市后方可盖章,但同时B市又提出超过45岁人员,他们又不接收。
如果真有这方面规定,即使我成功转移人事关系,当与B市合同期满以后,需要回到A市,也会无法建立人事档案关系,也无法到其他地方工作了吗,以后职称也就无法晋升。如此国家不是就限制了45岁以上技术人才的流动吗。
请问:真有上述规定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辽宁沈阳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锦州
人气:441653
广东 深圳
人气:136701
广西 柳州
人气:710246
天津 河东区
人气:293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