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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罪吗?
04-12 19:18 悬赏 0 发布者:110jjj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4)
在某开发区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即将由国土部门公开拍卖之前,开发区的领导许某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开发区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规定如果该开发商的拍卖成交价高于1个亿的话,差价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以建设红线内的公用设施的方式予以补偿。后来,在拍卖中,该开发商以2亿元成交,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底价为1.7亿元。该开发商拿到土地之后,由于缺乏资金,始终也未进行开发,开发区也没有去建设红线内的公用设施,土地闲置超过5年。请问这位开发区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题补充:
需要补充的是,在拍卖过程中,有其他买家与该开发商进行竞争,其中一家最后出价是1.95亿元。但由于该开发商手中握有与开发区签的合同,知道自己无论出多高的价,最后都会由开发区补偿,自己只需要出1亿元就行了,所以最终以2亿元的价格拿下了这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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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4月12日 23时20分
即使合同有效,国家的损失也可以避免。
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社会影响重大恶劣,则有办案者自由裁量。
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社会影响重大恶劣,则有办案者自由裁量。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拍卖的过程在当时确实引起了社会的轰动,但当时没有人知道这个内幕。这个滥用职权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案件公开审理的话,政府形象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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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2 20:31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追问:
上述事实经过就是这样的,所有的证据也都齐全。要看什么具体的证据情况?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说因为开发区并没有付出什么,也就是损失还没有实现,只有一纸合同而没有实际的资金或资产交易,所以不能定滥用职权罪;另一种说法是国家的基准地价是1.7亿,而开发区和开发商之间的约定是1亿元,也即开发商只拿1亿就买走了价值1.7亿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虽然还没实际操作但仍有效力,所以造成国家损失7000万元,因此滥用职权罪成立。现在纠结的地方就是合同还没具体操作,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回答:
滥用职权属于结果犯,没有结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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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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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4 08:03
如有需要;可以电联,原则闲置土地需要进行绿化,若闲置两年也没有进行绿化原则国家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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