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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发布的侯天增与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是虚假、欺骗的行政判决书

河南 10-23 13:58  悬赏 0  发布者:037206…… 给我留言  回答:(0)
按照制作判决书的规定,1、必须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真实判决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天增,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林州市临淇供销社秦家岗分销店负责人,住林州市临淇镇秦家岗村191号。”该基本情况是对本案识别“冤屈错案”的重要标志。林州市临淇供销社秦家岗分销店负责人侯天增的烟草专卖证及各项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有临淇供销社法人登记办理。为什么本网站发布的侯天增不服林州市烟草局不作出赔偿一案的案例,(2009)林行初字第21号、24号、(2010)安行终字第100号三案都未有侯天增的基本情况。2、未有案号;3、未有法院的盖章;虚假、欺骗的行政判决书显然是违背本《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的关规定。证明110网也在虚假发布,欺骗律师、网友。上述案例向安阳市中院2013年7月29日邮寄了批评和建议,附有向您110网反映的,《法院不受理因同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造成民事、行政、刑事三案的再审申请》。2013年向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至今安阳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还未解决。请在线律师答复帮助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为什么在本网只能搜到上述您发布的侯天增与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是虚假、欺骗的行政判决书和侯天增不服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一案,(2009)林行初字第21号、24号的虚假案例,搜不到法院不受理因同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造成民事、行政、刑事三案的再审申请?请本网负责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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