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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我替人担保,借据上写了如果欠债人不还,归我归还,只到还清为止

上海-浦东新区 10-28 20:03  悬赏 0  发布者:言必九鼎(国寿) 回答:(1)
2014年9月我替人担保,借据上写了如果欠债人不还,归我归还,只到还清为止。 2015年4月借款人与债主签协议到今年四月份全部还清,我签了见证人某某某
请问1、协议四月份还完,现在十月份,不是已过了届满六个月的期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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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9 17:47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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