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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6年8月31日因经营不善撤柜与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南开区 10-29 17:51  悬赏 0  发布者:天生莉质 回答:(0)
公司自2016年8月31日因经营不善撤柜与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以协商一致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至2016年10月28日并未为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耽误了我的后续工作,我想要求公司支付我9月份的基本工资,和10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并承担因为未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带来的损失,这些要求的金额该怎么计算,我在天津市河东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诉,我合同签订地点为天津,在天津履行劳动合同,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半,我的户籍和住址都在天津,所以我要申请管辖权异议,并要求公司承担耽误我这两个月的损失,,作为被告,可以在此次诉讼中提出还是需要另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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