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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04-19 10:16 悬赏 0 发布者:要求帮助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衢州 回答:(8)
我家的房子当初造的时候(大概是95年)用的是大妈(大伯的老婆)的地基,因为她当初没钱造,跟儿女的关系很僵,所以要我爸爸造的,大妈只出了批地基的钱5000元,整幢四层楼都是我爸爸出钱造的,而且当初造房子的原始资料我们都留着。当初就是在另几个兄妹都知情的情况下说好第二层给她住,还有一间店面给她,可是她竟然把整幢房子的房产证都办在她的名下。(之后我们才知道我们是居民户口,这幢房子是属于农村的宅基地,房产证我们是办不来的)现在因为他们的年纪都有60多岁了,房子的事情大人如果不在了我们做儿女的是很难办的,因为当初造房子的时候两家的关系很好所以就没有签协议书,可现在我们连一点保障都没有,毕竟我们是出钱造的,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啊?
问题补充:
现在因为大妈不肯跟我们签协议,如果走法律的途径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我们当初造房子的原始资料都要,包括泥水匠、木匠等,买砖块的什么收据都有的,这些有用吗?如果到时候要求金钱赔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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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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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4月19日 10时41分
针对你陈述的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1、首先,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居住房屋只能登记在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名下,你们是城镇居民户口,原则上无法办理系争房屋的上户手续;
2、其次,当年你父亲为建造该房屋所花费的金钱可要求该房屋的产权人给予补偿,要求其返还该笔建房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2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综合研究案件具体证据后来酌情操作;
3、最后,仍有一条途径可操作本案,鉴于当事人都为亲属关系,且当时有几个兄妹的证人证言,可考虑你父亲与你大妈再签订一个无偿使用某几层房屋的书面协议,以此可保障你们儿女以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也可考虑双方协谈签订一个一次性金钱补偿协议,以做到案结事了。
以上意见供参考!
1、首先,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居住房屋只能登记在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名下,你们是城镇居民户口,原则上无法办理系争房屋的上户手续;
2、其次,当年你父亲为建造该房屋所花费的金钱可要求该房屋的产权人给予补偿,要求其返还该笔建房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2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综合研究案件具体证据后来酌情操作;
3、最后,仍有一条途径可操作本案,鉴于当事人都为亲属关系,且当时有几个兄妹的证人证言,可考虑你父亲与你大妈再签订一个无偿使用某几层房屋的书面协议,以此可保障你们儿女以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也可考虑双方协谈签订一个一次性金钱补偿协议,以做到案结事了。
以上意见供参考!
追问:
谢谢赵律师,我还想问一下,这个房子大妈能私自出售吗?还有就是除了签协议之外我们假如不要房子的话赔偿金钱可以吗?这个价格是按照什么来算呢?是现有房子的价格还是当初的造价?谢谢
回答:
1、如果票据都在的话,是可以以诉讼方式主张赔偿的,但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债务追偿时效问题。毕竟该债务已经经过了17年,尽管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保护期,但要向法院证明你过去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现在才知道,从常理上说不过去。
当然,如你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让你大妈重新认可上述债务,从认可之日起两年内再诉讼,就可以规避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风险。
2、类似债务追偿案件,对方除了归还你们已支付的本金外,还应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来主张资金占有利息。
3、你大妈是房子的产权人,卖是可以卖的,但卖了之后是不能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赵律师的耐心解答,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 [浙江-杭州]
- 钱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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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0:25
你们是很难主张这房产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是福利性质,只有本村户口的人才能是享受,你们要么只有主张出资款及相应损失,要么与大妈协商以协议的形式规定一下,但房产所有权是无法归你们所有的。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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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0:25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现在的情况对你们不利。至少想办法录音,证明当初你们出了多少钱。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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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0:45
造房子的支出,有证据的话,可以作为债权主张。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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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1:10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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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2:04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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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平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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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4:14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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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健弘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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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6:19
收集你们出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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