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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鉴定

 03-01 12:49  悬赏 25  发布者:krx@16……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太原 回答:(5)
尊敬的律师,您好!
首先祝您虎年吉祥平安,合家健康美满快乐!
我的问题是:我在应聘工作填写个人简历时,把上一次的工作时间多写了4个月。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现在的公司发现这件事,会不会以欺诈公司的名义扣罚我的工资或者一分钱不给辞退我。
我在很努力的工作,工作对我来讲非常重要!可我的老板很苛刻,为人蛮横圆滑,很难沟通,经常换人扣工资。我挺后悔当时那样做!我每月工资1700元,在山西太原,已经工作了5个多月,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01日 14时0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你把自己上一次的工作时间多写了4个月,工作时间的长短只能算是公司对你考察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公司不可能仅看你的工作时间就决定录用你,因此公司不能仅凭这一条就以欺诈公司的名义扣你的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请求双倍支付工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祝您天天都有好心情,工作事业双丰收!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1 12:52
欺诈是故意的行为,如果你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欺诈,和老板说明情况,应当是能够得到谅解的。
回复时间: 2010-03-01 13:09
除非是在试用期内发现 不能作出对你不利的处理
回复时间: 2010-03-01 13:21
由于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考虑索赔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0-03-01 17:02
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单位违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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