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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广东 04-19 19:08  悬赏 0  发布者:梁朝皆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0年3月在私人老板公司(挂靠公司:珠海市XX药业有限公司)入职,担任业务员兼司机一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于2010年7月老板以无业务为由解雇我,后又于2010年10月重新聘用我,一直工作到2012年4月份,也是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16日用人单位以公司无业务为由再次解雇我;我应该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注明1:用人单位有一直给我买社保;
2:用人单位是私人老板,无公司,与挂靠公司珠海市XX药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的社保也曾在挂靠公司珠海市XX药业有限公司买过;
3:我没有工资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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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20:2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补偿年限自2010年10月起算。
追问:

补偿年限自2010年10月起,到2012年4月止,满一年未满二年,应当如何补偿?假设我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月,用人单位应当赔付给我的经济补偿为多少?所谓的双倍工资和赔偿金是否就是赔付我一个月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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