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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男方名字承租的本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女方有什么权利?

 03-02 12:00  悬赏 0  发布者:luaim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6)
我和前夫1995年结婚,1998年由男方名字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福利分房的末班车),2009年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写明由前夫继续承租,由我和女儿使用。但我怕前夫再婚后把我轰走,我怎样保护我和孩子的权利?
问题补充:
我前夫现在不接我手机,不回我短信,他不想变更承租人,我要是去法院告他,法院会受理吗?法院会判强制变更承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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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03日 12时23分
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你和女儿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心里踏实多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2 12:04
看能否购买过户给你们
回复时间: 2010-03-02 13:00
最好还是能变更承租人。
回复时间: 2010-03-02 13:17
建议最好是变更承租人,如果不变更的话,你可以要你前夫写个保证书(不能胁迫他),或者最好是办理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回复时间: 2010-03-02 21:51
你好!
可以协商要求变更承租人!
回复时间: 2010-03-02 23:41
最好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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