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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天津-宁河县 11-05 00:30  悬赏 0  发布者:mike85……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10月,原告准备购买朝阳花园36号楼901住房一套,由原告父母一次性为其支付首付订金247830元,获得购房定金合同和收据(见附件材料)。但由于该期房到期不交,开发商无德逃跑,导致该房一直没交,但是购房定金合同均有保留。
考虑到当时被告即将分娩,为了能给被告更加安稳的家庭环境,男方急于再次购房,选中芦台镇幸福花园小区1号楼4门602室的房屋。这套房屋的房款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2013年8月,原告将婚前男方父亲支付首付款的期房过户到被告弟弟名下(该房已于2015年1月成功退房,被告弟弟已取得全部退还房款),由被告父母拿出25万元用于抵男方父亲原被告婚前的首付款;第二,男方父亲分别于xxx年xx月xx日和xxx年xx月xx日从银行拿出6万和9万元的存单交与原被告用于购房;第三,原被告向原告的姐姐借8万元用于买房,目前仅还1万元;第四,双方共同用公积金贷款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目前,该房还剩下约4.5万的公积金贷款,房屋处于银行抵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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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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