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吴健弘  陈利厚  
该问题已关闭

一定要通过民事诉讼吗?

江苏-苏州 11-09 14:33  悬赏 15  发布者:zyfll 给我留言  回答:(1)
10.7号问对方买了一二手手机,6S  64G  灰  港版,全额打款,至今一月有余,对方答应退款,后又反悔说没钱,自说自话的发了另一手机过来,说是全新,未拆封,还让把余款打给他,手机到货后发现这所谓的新手机,其实就是翻新机,序列号都改了查不到,而且还是6翻新的6s,手机的重量都不一样,现已报案,交派出所解决,但对方要求把手机退还回去,才退钱,我放、方认为手机退还,对于我方来说没有任何保障,派出所的人说对方这个属于名事欺诈,如果双方不肯和解的话,只能通过名事诉讼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14 08:46
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安徽合肥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广西桂林
山东东营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沈阳
人气:1093158
安徽 合肥
人气:122446
湖南 长沙
人气:545738
山东 菏泽
人气:217862
安徽 合肥
人气:283303
河北 保定
人气:41664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