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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限问题

浙江-杭州 04-25 11:55  悬赏 0  发布者:lan8x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老婆是去2011年2月份到杭州一家公司上班,签的合同是1年。
2011年11月份查出来患有乳腺癌,随后请假治疗。现在已经康复,需要继续吃药,和每3个月检查一次,于2012年4月16号开始回原公司上班。
1.我老婆的公司说我老婆医疗期只有3个月(可以带薪 60%的薪水),超过视为事假,不知道是否合理。
2.我老婆实际今年2月份合同已经到期,现在公司里上班,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原来的合同已如2012年2月到期。现在她们公司因为重组,在裁员,我老婆如果被裁掉,会怎么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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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5 12:38
您好,1、工作未达到5年的,医疗期每年不超过3个月。合理。2、不知是何种重组,如果是破产重组,则应当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股权变更等重组,则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追问:

只是部门变更吧,杭州和苏州的2个公司 业务合并,我老婆在财务部,就是部分业务转到苏州那边做。。我老婆还说 她们公司在劳动部门去备案,说连续有几个月亏损。。 3个月是 赔偿2个月+1个月的代通知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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