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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发现不公正该怎么办

福建-三明 11-10 19:13  悬赏 0  发布者:蝴蝶兰988……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被告王五,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张三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500000元,被告李四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条载明:“借款人:李四因业务需要向张三同志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每月按人民币2%分计息。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及其利息时,由特别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据。借款人签字:李四。身份证号码:00000.特别连带担保人签字:李四农场.X年X月X日。担保人:王五。X年X月X日。”嗣后  
  请问这份借条里有分特别连带担保人和一般担保人吗??
问题补充:
因被告王五接到李四电话说钱已在路上不用到庭参加诉讼,一、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李四李四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借款利息人民币60000(计息至X年X月X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三、被告王五对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王五借条上写的是一般担保人吗?现王五已工资全部被法院扣划走了,法院还要拍王五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楼杂物间,现已一同建房的五户人家打通改为店面出租,年租金收入差不多有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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