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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初一(十三岁)在住校期间,下课之后在走廊里无意将老师(女56岁退休后骋回学校)撞了之后

辽宁-盘锦 11-16 07: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家孩子初一(十三岁)在住校期间,下课之后在走廊里无意将老师(女56岁退休后骋回学校)撞了之后,老师先是喊了一声之后倒下,便入院治疗,她的外伤(脑振荡)医院己径治愈,我也领她去营口开过中药,又去营口市医院检查耳朵但检查结果没事,可她说她耳鸣,医院没招建议她去上一级医院检查,她去沈阳陆军总院检查说让我交一万元住院费去沈阳别的医院住院我不同意交钱,她只给拿回一个病历本开了点药回来但她的,她就说血压就是撞击造成的但医院外科不给她用药了,让她出院,可老师就是不出院,说她血压高,高压157低压稍高,还说耳鸣,所以转入内科继续治疗,我又给交2000元钱继续治疗,所以我咨询一下我应该负多少责任,学校有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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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16 08:57
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还需要结合当时的情形分析 孩子是否在走廊里打闹跑跳等 建议来电话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1-16 11:51
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还需要结合当时的情形分析 孩子是否在走廊里打闹跑跳等 建议来电话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1-16 11:54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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