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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咨询

上海-松江区 04-28 15:58  悬赏 0  发布者:yqaitz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刘律师。我是上海西铝电器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是2010年3月进入公司到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1月3日才签了一份合同,只有双方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这份合同的期限是1年,即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合同也没有补签的。另外这份签订的合同到现在还没有盖章给本人一份。请问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否只能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里面的详细内容呢? 我本人觉得这份合同的内容很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我2010年3月-2011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呢?有必要,劳动合同可以发给你一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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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8 16:27
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如果现在这份合同无效的话,从你工作第二年起就视为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要求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咨询,18321153335。
回复时间: 2012-04-28 18:24
你好。你实际上已经和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因为2010年3月你进入公司,2010年4月之前公司应当给你签订合同,但公司没有签,2010年4月-2011年4月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2011年4月后,你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并且公司应当给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仍旧没有签,所以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所以到目前为止,你仍旧可以主张2010年至目前的双倍工资差额。
我的补充: 2012-04-28 18:25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的补充: 2012-04-28 18:29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4-28 20:02
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回复时间: 2012-04-28 20:37
你好,你可以主张2010年4月-2011年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回复时间: 2012-04-28 21:29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
回复时间: 2012-04-29 11:29
你可以主张2010年4月-2011年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4-29 17:06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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