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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中的因素确定?

山东-济南 03-06 02:34  悬赏 5  发布者:orange…… 给我留言  回答:(1)
总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
按照固定收入的20%-30% 计算 还是按照总收入的20%-30%计算

若按照总收入的20%-30%计算,非固定收入部分如何计算?
问题补充:
请教一下 法院宣判时 是宣布孩子的总抚养费,以及男女双方各负担多少? 还是直接宣判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付给另一方多少抚养费?

到现在也没搞明白抚养费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准,还是已男女双方的收入为准?总收入每个月都不一样如何计算?

如果男女任何一方的收入的20%都高于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是不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就要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付20%?那样的话孩子的总抚养费将超过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实际法院宣判时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如果按照20%支付抚养费超过了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这样是不是与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矛盾呢?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如果男女双方的收入加在一起的30%也不足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难道就要委屈孩子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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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6 09:51
你好:应以总收入的20-30%标准计算。
1、判决书中会直接记载未取得抚养权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方式;
2、人均消费性地支出是个参照,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受教育,为了孩子更好地生活,可以高于该标准,但为了考虑支出人的生活,标准为其总收入的20-30%,就是说不能超过30%为宜,若收入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可以将抚养费定为收入的20%以上,但不宜高于30%,这只是有争议时的裁决标准,当然为了孩子,自愿除外!
3、尽量为孩子考虑,父母都没能力,收入都低,孩子跟着肯定要委屈,这种家庭离婚也可能是一种改变生存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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