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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时候已那个为准
05-01 11:53 悬赏 30 发布者:ruanmm……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眉山 回答:(2)
我公司参加了眉山一个市政施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依法取得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但经我公司合同部人员研究招标文件发现,该招标文件在编制时就设定了一些条件在里面,在投标人需知一栏已明确了该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但在专用条款里却又规定为4.3.3.支付方式。其中也未明确垫资的保障措施和方案,按招投标法第九条及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07)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改委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并不得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四川府发(2007)14号第11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建方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进行招标,发改委这种对资金来源完全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批准立项并且进行了公开招投标,这明摆着把投标人骗进去三,他们这种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效呢,这种情况到底已那种标准才合理合法呢,我公司该采取那种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望能给予更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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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6 09:52
很明显,你公司中标后又不想垫资。如果要以招标文件违法或者发改委审批立项违法而否定垫资,那你们的中标也要作废。如果再次招标,你们是不可能中标的。这是实务,不是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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