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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抗诉理由检察院会支持吗

河北-石家庄 11-22 11:07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 原一审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该规定,本案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应当以贷款人催告确定的还款日期为期限。债权人在一审及债务人在再审的陈述足以认定,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在2011年12月7日还款,此日就是借款期限到期之日。经催告债务人无钱可还,债权人要求提高利息,同意债务人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3号批复】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第二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庭审笔录证明,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6月6日起诉保证人已超过了讼时效期间两年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再则,原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2011年12月7日起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没有在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上签字继续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第26条的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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