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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除名后自交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如何主张

浙江-杭州 11-23 18:32  悬赏 20  发布者:zjjinj……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妻子原在杭州丝织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参保年限1985.08.01—1995.08.01,计10年1个月,私自离厂后,我妻子一直在绍兴农村居住,并参加了当地社保,目前将退休,想起在原杭州工作,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想把杭州的部分转移至绍兴,至杭州社保部门办理转移关系,但杭州社保部门答复是:养老保险已终止,不能办理转移;他的依据是根据1994年6月浙江省政府48号令。要求解决的问题是:1、农民工除名与其他职工、临时工除名后在处理上有没有区别?如有请您给我解答;2、我妻子自己在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原单位养老保险终止后,是否作废清零了,我能拿到我自己缴纳部分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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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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