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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协议

江苏 03-08 17:12  悬赏 0  发布者:118106…… 给我留言  回答:(3)
承包期限为08年4月10至2010年4月10日,承包金1200元,物业管理费每月50元,店铺设施买断费3000元。  协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应该缴纳承包金及该专柜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管理费,电费等,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承包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甲方优先和乙方签定合同,承包金根据当时行情,甲方有权进行调整。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专柜,店铺设施买断费不退。’ 现在甲方通知续承包协议需要重新交买断费5000元,房租每月长200元。  问重复收买断费是否合理,协议到期买断费是否应该退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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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8 18:21
既然买断就不应该再收费
回复时间: 2010-03-08 19:28
买断费对设施的一次性补偿,应当不需要付第二次。
回复时间: 2010-03-09 13:10
不应重复交买断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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