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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甘肃-兰州 05-05 16:20  悬赏 5  发布者:OrM6993 回答:(2)
房东与我于2010年1月6日签六年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我将部分于2010年2月6号签三年合同出租(当时原领导口头同意转租)。于2012年房东更换新领导,上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转租,我们约定每年5月1日交下一年房租,我现在需要交房租吗?可能法院判决合同不能解除(因已过上诉期),现房东又与我的租户签订合同,把我出租的那部分租给了我的租户,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或者在我的合同不解除情况下能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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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5 18:33
你好,如果法院没有判决解除合同,那么你们的合同就仍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在给别人签订租赁合同肯定是不行的
回复时间: 2012-05-05 21:50
你的房租应该按时交纳,既然没有解除你的租赁合同,那么房东就不能在租给他人了,否则房东就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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