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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

四川-遂宁 05-06 12:14  悬赏 20  发布者:cf9706…… 给我留言  回答:(4)
患者女性。20岁。家住四川省遂宁市。 患者自觉已孕,4月25日上午到妇幼保健院去作B超检查,结果为宫外孕(有证据)。当日下午到市中心三级医院妇产科就诊,16时40分做了B超检查。何佳医生认为是宫内孕,回家后,患者自觉身体不适,又于4月30日再次到市中心三级医院妇产科诊捡,作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市中心医院何医生仍诊断为宫内孕。时隔数日患者倍感不适,于5月9日再次到市中心三级医院做B超检查,何医生再次诊断为宫内孕(有证据)。并开了消炎药,准备改日来做人流手术。但到了第二天下午,患者突感下腹疼痛,即到遂宁中心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诊(宫外孕?过期流产?)’收入住院;惊相关检查会诊,确诊为:左侧输卵管妊娠破例,右侧卵管积水,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失血性贫血;经行‘左输卵管切除术、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术’等,术中发现:腹腔积雪约1600ml,血凝块700g;经医院相关治疗,陈述人5月16日出院。

    全部情况大概这样。请医疗纠纷律师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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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资阳]
  • 黎炜律师 VIP
  • 电话:1362901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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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6 16:04
你应当收集在市中心三级医院的诊疗资料,申请鉴定,确定责任,然后申请医疗赔偿。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益,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2-05-06 16:50
你好,你换医院难以具体确定哪家有过错,需要调查,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然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回复时间: 2012-05-06 20:35
按你所述,医院存在误诊行为,有过错。医院应该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08 15:02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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