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王远洋  吴健弘  牟金海  李波  
已解决问题

杨浦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吗?

 05-09 18:37  悬赏 0  发布者:h15214……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原告:胡、男、67岁、汉族、退休人员、现住浦东
被告1:国、男、57岁、汉族、工作单位:被告2:岑、女、93岁、日前在市东医院住院。 电话:(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国私自出租怀德路523号住房,侵犯了我的居住权。请求法官判令,国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非法无效。告知国无权私自全部出租或部份出租怀德路二楼及三层阁。
系争房屋座落在杨浦区怀德路二楼及三层阁,房屋性质为不可售租赁公房。户主和承租人是我的93岁高龄妈妈岑。
自2002年起,四子国乘父母入住纺三敬老院之机,私自将无人居住空关的怀德路租赁公房出租牟利。
事实上,岑的四子国从2002年起私自将怀德路二楼房屋出租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居住、休息权,又使我无法在爸爸离开的老屋里,为爸爸设置灵堂。国的行为既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又悖于现行法律法规。
怀德路旧公房,是上世纪初,建造的砖木结构老房,年久失修、根本不能满足现代人的住房要求。房东根本没有能力掌控承租方的实际居住人数。租客入住后,难免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使用液化气、使用电炉、大量使用大功率家电、私接乱拉电线等安全隐患问题。一旦发生意外,老母亲还要承担意外事故的责任。国为了自己谋利而把母亲至于风险之中,是很不应该的。所以说,怀德路是不宜出租的旧公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6731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8时40分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审核修改诉状再提起诉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good
其它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3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10 00:30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茂名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北京朝阳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308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2080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88
广东 茂名
人气:18848
广东 深圳
人气:2091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