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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湖北-武汉 05-09 19:12  悬赏 0  发布者:张三2005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妻去参加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的华润置地中央公园第三期楼盘开盘活动。但在售楼员的再三劝说:今天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有几个点的优惠,而且是最后一天,过了今天就没有优惠了,我妻就此动心。售楼员为了达到推销目的,不顾《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 “本认购书须由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购房)亲自签署。如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不能亲自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要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的原件”的明确规定,还是极力诱导我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了《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售楼处在我妻还没有反应过来时,把她本想去取回先前交的二万元购房认筹金,非常迅速地直接转为“认购书”中所说的购房定金。
这一切我不知道。晚上回到家里,我妻才把认筹的事告诉我。知道此事后,我非常气愤,于第二天和妻子一起到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售楼处,找到了售楼员直接提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与我妻子以我的名字签署《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为无效,请退还所交的二万元购房认筹金。售楼员自知理亏,便找来售楼处一名负责人。这名负责人先是劝说我买他们的房子,见我坚持认购无效,要求退钱时,他理屈词穷,便恼羞成怒地说:“我不管你们谁签的字,钱我收了就不会退,除非你找熟人来,才能退钱,否则,你只有买我们的房子,二万元才能冲抵总房款。”
根据我妻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本认购书须由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购房)亲自签署。如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不能亲自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要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的原件”之规定,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与诱导我妻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未经本人亲自签署,并未经本人委托,该认购行为于认购书条款相背,于法无据,明显无效。
在依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退款要求,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售楼处无理拒绝的情况下,我将提出诉讼,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能判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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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9 19:49
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34
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在依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退款要求,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售楼处无理拒绝的情况下,我将提出诉讼,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能判合同无效吗”

    首先要明白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您妻子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不是合同无效    是合同可以撤销的   合同可以撤销也可以达到返还您本金的目的   希望可以帮到您
回复时间: 2012-05-09 21:13
1、你首先得给华润发函,表明你的态度,不追认你爱人的以你的名义房的行为。
2、你妻子以你的名义买房的行为,实质为效力待定的行为,不是无效的行为,由于你不追认,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
3、所谓的定金基于以上理由可以要回。
回复时间: 2012-05-09 21:13
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09 21:45
根据第合同法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见,你妻子用你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过你的追认才可以发生约束到你的效力,你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法生效。
据此定金当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回复时间: 2012-05-10 10:11
您好,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10 17:22
合同是否无效,要看合同内容、形式等是否合法有效。建议面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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