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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广东-肇庆 12-04 11:34  悬赏 0  发布者:zzn653……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朋友在肇庆高要区与业主(两兄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他们私宅一栋,合同定明过户所需缴交的一切税金费用由原业主负责,双方一起到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签字手续,买方也向原业主支付了60%的购房款。但原业主在得到地税局评估价格,通知其交税时,认为税费较高(其房产证用途为商住,实际房屋位于内街,不是商业街),拖住不交税。然后又找我朋友说想去房管部门申请将原房产证用途由商住变更为住宅,再办理过户。我朋友刚开始时口头同意原业主的提议,但也提出自己的条件,就是要求业主将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除第一期定金继续交付业主保管外,其他已支付的第二期购房款应该先退回来。业主本来是答应退的,之后却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全退回第二期房款。我朋友于是提出按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办事,不同意业主变更房产证用途,按商住用途交税过户,但现在业主却不理不睬,又不去交税,我朋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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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04 15:18
按合同履行
回复时间: 2016-12-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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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06 11:54
可以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构成违约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需要帮忙可以电话或微信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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